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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无赔偿能力 不伤脑筋实现索赔

时间 :2020-03-2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5年7月30日,被保险人李某在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号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李某开驾驶XXX号轿车在昌平区与孟某驾驶农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认定,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限内,但孟某没有为其驾驶的农用车投保亦没有赔偿能力 ,如何实现索赔呢?


事故发生后,李某起诉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判决和二审调解,保险公司给付李某196000元赔偿款。后保险公司主张孟某向其支付赔偿款196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的焦点在于交通事故案件代位求偿权。所谓的“代位求偿权”,可以理解为①第三人造成交通事故—②被保险人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④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虽然保险公司不是造成事故的一方主体,但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保险公司基于合同义务先行替代第三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对案涉保险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故其应对案涉投保车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保险公司在其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了理赔,保险公司有权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孟某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