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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无法接收供暖服务 是否需要支付供暖费?

时间 :2020-03-15 作者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情回放】

2018年6月27日,某公司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委托供暖运营管理协议书》,约定XX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小区集中供暖系统委托某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由该公司收取委托区域供暖费,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法定供暖期。


某公司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为该小区进行了供暖。薛某是该小区的业主,其房屋由于卫生间地埋管漏水,为防止造成楼下业主损失,前热力公司通知物业关闭了房屋的供暖阀门,直至2019年6月底开发商对涉案房量漏水处维修完,因此薛某未缴纳2018-2019供暖季的供暖费。

 


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据《合同法》判决薛某给付某公司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60%的基础供暖费2323.98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某公司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为薛某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薛某理应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供热价格向该公司支付供暖费用。 



综合本案情况看,在供暖期间内,薛某房屋供暖阀门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并非现供暖公司所造成的结果,但该公司理应知情,双方应各承担部分责任,故薛某应支付供热基础费用,对于某公司主张过高的部分。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提醒:

当供暖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为小区实际提供供暖服务,与业主之间就供暖服务形成事实供热合同关系。当业务无法接收供暖服务时,无证据证明供暖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法院会参照社会实践中协商停暖的收费标准,对供暖公司主张期间的供暖费按60%的比例支持供热基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