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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房屋留给妻女居住 离婚十余年后反悔是否允许?

时间 :2020-03-13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1985年,才某与车某结婚,生育一女车某某。1998年,才某所在单位将北京市东城区41号房屋分配至才某名下,三人随后在此房屋内居住。1999年,才某写下声明一张,内容为“我与车某离婚后,家里一切东西给车某和孩子,房子车某和孩子永久住,不许给别人住,房子不能换名,孩子的生活费我有生活费就给200元,从11月开始给”。


2000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协议确认双方离婚,其中协议第五条约定双方住房自行解决。离婚后,才某搬离41号房屋。车某与女儿持续在41号房屋居住至今。现才某以年老需要房屋居住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车某腾出房屋搬离。

 


北京离婚律师韩广东认为,诉争腾退房屋在才某名下,才某与车某离婚前签下承诺,房屋由车某及双方之女永久居住,并未就此提交反证,依法认定才某之承诺是其当时之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承诺亦经法院2000年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结合双方目前实际经济、生活状况,尚无可导致该承诺变更的新情况、新事由出现,车某及女儿亦不具备腾退房屋的条件,故根据双方约定,车某对41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法院驳回才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