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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为何法院判决违法?

时间 :2020-03-11 作者 :北京拆迁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2009年,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与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后该土地用途为木器加工厂,经查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建筑物并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19年6月18日,X镇政府向张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张某于2019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恢复原地貌,并复查,并相继发出《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 

6月27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x镇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28日,X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将张某所建涉案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强拆前,X镇政府未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法院判决X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恒略论法】

北京拆迁律师认为,本案中,涉诉被拆除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故X镇政府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逾期不改正的,具有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权。


虽然X镇政府向张某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但在张某已就《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镇政府仍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律规定。

 


X镇政府未提前5日在强拆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亦未在强制拆除时制作笔录,故X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因被诉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依法确认违法。


【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强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政复议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