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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命案可以直接对麻某某进行追诉吗?

时间 :2020-03-10 作者 :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1992年,原南京医学院发生一起残忍杀害在校女学生林某的案件,案发后轰动社会。2020年2月23日,警方通过 DNA 锁定作案人为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一举破获此案。对于麻某某,其作案时间距今已28年,是否已过了刑法规定的20年最长追诉时效?本案是适用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旧法”)还是1997年《刑法》(以下简称:“新法”)?是否可以直接对其进行追诉?

 经查,麻某某自1992年南医大命案作案后至2020年2月23日,再无其他刑事犯罪行为。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对于本案应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必须坚持有利于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原则。新《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条明确规定了1997年新法实施以前的犯罪行为,在当时也被认为是犯罪的,依据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而是否应当追诉,适用“本法”即1997《刑法》的规定。



 同时新《刑法》第88条与87条第四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要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聚焦到本案中,南医大命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即立案,且在28年间始终坚持开展侦查工作,未有停滞,本次能够成功抓捕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正是归功于南京公安28年间锲而不舍的不断侦查。故本案属于经立案后,始终处于侦查状态,不符合1997《刑法》中87条的规定,故所以无需报请最高检核准是否追诉,应直接由各办案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完成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