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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莫侥幸 危险驾驶受刑罚

时间 :2020-03-10 作者 :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2019年10月17日王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顺四条与横六条交叉路口东侧50米处,与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X××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


王某在案发地被丰台交通支队查获,经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6mg/100ml。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的家属已赔偿事故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王某行为触犯了《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事故受损方的经济损失,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提醒

酒后驾驶不仅会危害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更会危害到自身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法律严格禁止酒后驾驶,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饮酒驾驶将受到行政处罚,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醉酒驾驶将接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