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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公司支付工资不足,员工如何取得经济补偿金?

时间 :2020-03-08 作者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1日,某禾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岗位为研发总监,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工作能力,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详见签字确认的《薪酬确认单》……双方还详细约定了薪酬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018年5月18日,王某被诊断为XXX疾病,医院为其开具一份休假证明书,建议病假期间为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王某进行了调休假和请假。10月28日,王某向某禾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因未足额支付其2018年9月工资、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法院支持了王某关于某禾公司补足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禾公司与王晓风曾经签订过《薪酬确认单》确认薪酬待遇。某禾公司主张该公司在2018年9月与王某口头达成变更薪酬的一致意见,但未证明进行书面变更且已经依法公示告知王晓风,故对王某主张的工资差额,某禾公司应当支付。


关于王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某禾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现王某因未足额支付工资离职,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某禾公司应当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由该院予以核算。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