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租赁合同依约定解除 如继续占用需支付费用

时间 :2020-03-08 作者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张某因业务需要租赁房屋,经人介绍,租赁李某位于北京市延庆区的房屋。合同约定租期12个月,租金为人民币40000元。合同约定,在此期间,由合同期不满一年的,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2各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一个月的违约金。


租用两个月后,张某通知李某解除合同,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本院。审理中,李某称直至开庭之日院内房屋还有张某存放的物品,而且有一把房屋钥匙没有交回并提交了配锁芯发票一张。 

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原告支付已租用期间租金、违约金和占用期间的租金费用,被告返还剩余租金,原告赔偿丢失钥匙费用。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提出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应当准许。


但解除合同就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定解除程序履行交接手续,直至开庭之日张某未腾空该房屋及院内的个人物品,此期间属于合同解除后对房屋的占用,占用期间的费用应当参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用。 

租赁期间张某应当妥善使用租赁物,造成物品丢失或者毁损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关于李某更换锁芯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张某负担三分之一。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提醒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法律义务。双方签订合同时对于约定内容需严谨,签订后即按照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