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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法定 违约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 :2020-03-07 作者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自2015年,某易公司与某源公司开始建立业务关系,陆续签订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易公司给某源公司供货,某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易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某易公司依约供货,某源公司未依约付款。


截止到2017年10月31日某源公司欠某易公司2980799元。由于某源公司拖延不支付款项给某易公司造成资金紧张及损失。某易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某源公司公司均推拖不付。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某易公司与某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司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某易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某源公司未按照合同期限支付货款,已属违约,故对某易公司要求某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某源公司向某易公司支付货款2980799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