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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三代争夺房产居住权

时间 :2020-03-05 作者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李某与纪某是夫妻关系,生育两个子女李某1与李某2,武某是李某2之子女。李某单位通过房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并于2008年6月26日下发了房产证。2008年3月27日,李某配偶纪某去世。在纪某去世前,李某1夫妻搬住进涉案房屋楼上复式部分。在纪某去世后,武某搬住进涉案房屋楼下的主、次卧室。李某只能住在涉案房屋楼下的不足8平方米的小房中。


因李某年老多病,无人照料,无奈在配偶去世多年后找了后老伴。李某平时暂住在后老伴的女儿家中,期间李某的后老伴用轮椅推着李某回家取衣服,但遭到女儿李某1、女婿魏某的威胁和漫骂。此后李某再也不敢随意回家,自己有房也不能带老伴回家。李某诉请李某1、武某腾出房屋并向其交还。

 

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但本案不属于排除妨害情形。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该房屋系其与配偶纪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系其个人财产,且该房屋虽系军队经济适用房,目前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但此情形并不排除相关继承权利。


在纪某去世之后,纪某对该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由其继承人共同享有,李某1作为李某和纪某的子女,有权居住使用房屋,武某虽系李某2的子女,但李某2亦为李某和纪某的子女,基于亲权,武某也有权居住使用房屋。

 

故李某1、武某的入住行为并不存在不正当性,鉴于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及格局,客观上亦能满足李某、李某1、武某等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现实需要,并未根本影响李某对于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因此,对于李某要求李某1、武某腾出房屋并向其交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