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假”离婚后发生的债务,还要共同承担吗?

时间 :2020-03-02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李某全与刘某伟2005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13日李佳与李某全签订个人借款还款合同。后李佳以借款到期李某全、刘某伟拒不偿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李某全、刘某伟连带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24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其中离婚协议载明,共同财产两套房屋,其中包含涉案房屋在内,都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债务。

另查明:李某全与刘某伟办理离婚登记之后,仍来往密切,共同装修房屋、共同支付装修款、以及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并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此外,李某全曾因病两次入院治疗,刘某伟以夫妻名义在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病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件上签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全、刘某伟虽然在涉案借款期间已经离婚,但二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仍保持着较密切的生活交往和经济往来。李某全偿还李佳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刘某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恒略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本案中李某全、刘某伟离婚后,未进行实际财产分配,仍共同生活、存在密切经济往来、对外亦仍是夫妻相称的情况,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对外所欠债务,除另有约定外,法院应当将该债务认定为以共有财产为基础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