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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不可单方解除

时间 :2020-03-01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张老太是乌鲁本齐某公司退岗家属、每月有养老金及其他生活补贴等3000元收人。张老太生育长女李甲、长子李丙、次女李乙。


长女李甲起草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一、母亲现有一套住房在有生之年不允计变卖,留作晚年自用,闲置期间可以酌情出租,但房屋租赁租金属母亲所有。二、三子女需分别轮流承担陪伴照料义务,母亲由哪位子女照料陪伴,其他两位子女需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签订该赡养协议时,原告张老太知道且同意该份赡养协议的内容。协议签订一年以后,张老太将乌市的房子无偿赠与其子李丙之后,李甲和李乙得知后不再给母亲支付赡养费用,并书面通知表示解除赡养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赡养协议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三个子女各自补齐未给予的赡养费。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有两点,一是张老太生活条件较好,三位子女是否需要赡养。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只要符合或者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中的一项,子女就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张老太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83岁高龄,达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即使其每月有固定收人,也井不影响其向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

 

其二,关于赡养协议,赡养人是否可以单方解除。根据《老年人杈益保障法》规定,经老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定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由于子女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和人身性且涉及基本的社会公德,赡养义务不能以单方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


恒略律师提醒

在现代社会中,女儿和儿子一样具有对父母亲进行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定强制义务,不会因父母的过错或其他原因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