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子女不孝老人别慌 法律是维权的保障

时间 :2020-02-29 作者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丁某生育蒋甲、蒋乙、蒋丙三人。现丁某已年迈力衰,身患疾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生活窘迫。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丁某因患疾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7042.35元。


现丁某跟随蒋甲生活,蒋乙以未耕种丁某土地为由,未对丁某履行赡养义务。丁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对于看病已支付的医疗费及以后的医疗费由三位孩子均摊。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三位被告理应照顾好原告的晚年生活,按月支付赡养费,对于已支付的医疗费由被告均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蒋甲、蒋乙、蒋丙每年4月30日前分别向丁某支付当年赡养费,已支付和以后产生的医疗费三位被告均摊。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本案是赡养纠纷案件。《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老年人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重要和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