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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所得如何分配?

时间 :2020-02-26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子女。同居期间张某以个人名义购得住宅楼1处。两人为购置该房屋借款13000元,上述借款已由原、被告偿还完毕。另查,两人用于同居生活借款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两人共同购置的住宅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两人共同债务各负担50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两人在同居期间所购置的房产,虽然以张某名义购置,但双方共同偿还借款,可根据按份共有享有房屋所有权。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两人对共同债务各负担一半,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同居关系的析产处理与婚姻关系有很大区别。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资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的予以分割,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