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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婚姻一律无效吗?

时间 :2020-02-25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王女士与李某某2003年9月结婚,并生育了子女。后来李某某去外地做生意,双方离多聚少,李某某对其越来越冷淡,并于2008年7月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12月最终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后,王女士偶然得知李某某竟然瞒着她于2006年在外地与赵女士登记结婚,王女士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于是到法院申请宣告赵女士与李某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到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某与赵女士的婚姻无效时,其已经与李某某离婚,此时李某某只有一个婚姻,并非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在民法领域,婚姻的无效是以婚姻的违法性为条件,如果违法性已经不存在,即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失,不应再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以重婚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但在刑法领域,受害人可因对方涉嫌重婚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