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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同居”关系让你财色皆无?

时间 :2020-02-25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郭某与徐某于2002年5月开始同居,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无法共同生活。徐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两套房产。两套房产均登记在郭某名下,徐某主张房产系用家庭共同经营所得的利润购买,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郭某与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双方不是合法夫妻关系,是自愿选择并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徐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徐某无权要求分得一套房产。 


恒略律师提醒

在同居关系纠纷中,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资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的予以分割,但双方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各自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