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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金彩票黄金 婚后收益如何分配

时间 :2020-02-20 作者 :恒略律师事务所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郭某诉冯某离婚一案中,争议焦点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问题。


   其一,郭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元,婚后郭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365000元。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冯某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


   其二,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与美国某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由此取得美国某公司100多万股股票。后美国某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两股,股份一拆三,郭某在该公司持有普通股300多万股。

 

   其三,冯某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与朋友签订了借款协议,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


   其四,郭某婚前购买黄金2000克,离婚时黄金价格涨了2倍多。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的一幅名画,离婚时价格已飙升至600多万元。


   其五,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坚决反对,郭某只好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后彩票中奖100万元,扣除税金尚余8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


   因此,本案关键是如何区分投资收益和自然增值。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投资一般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自然增值,一般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量,财产增值的原因纯属外在的市场因素造成,而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并未进行人为的影响。

   一、郭某婚前购买的股票,由于婚后不断买进和卖出,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劳动,离婚时的增值收益属于主动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冯某婚前购买基金,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其账面收益部分属于被动增值,离婚时认定为自然增值较为适宜。


   二、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是市场因素造成,归郭某个人所有。郭某将股权置换股票,股票增值收益是经过人为因素和资本运作,具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因素,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冯某婚后取得的债权利息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必然取得的收益,像银行存款利息一样,属于法定孳息,属于冯某个人所有。郭某婚后购买彩票所得,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365000元,其投资收益部分155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冯某婚前购买基金18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原封未动,离婚时账面余额201000元,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认定为冯某的个人财产。


   第二,郭某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系其婚前财产。但郭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取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事实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期间郭某进行资本运作并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由于利息收益是借款本金所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的性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冯某个人所有为宜。

   第四,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因为市场的外在因素及艺术品投资的火爆而价格上涨,并没有郭某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故增值部分应认定为郭某的个人财产。


   第五,关于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