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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否支持损害赔偿?

时间 :2020-02-19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2年1月,方某以楚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楚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是方某有外遇,但自己为了女儿愿意原谅妻子。由于受诉法院是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的试点法院,方某在起诉的同时,向该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由于在诉讼中楚某情绪激动,曾威胁如果方某坚持离婚,将对方某和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朱某实施暴力,因此法院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楚某对方某实施家庭暴力。但考虑到楚某不同意离婚,愿意原谅妻子并为恢复夫妻感情做进一步努力,故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6个月以后,方某再次以同样理由请求离婚,并根据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楚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请求判令楚某向其赔偿5万元。在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楚某基本没有异议,但针对其赔偿方某5000元的判决内容提出上诉。他认为,导致离婚的原因是方某长期有外遇,而不是他对方某实施家庭暴力,要求撤销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判项。二审法院支持了楚某的上诉请求。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楚某不需要对方某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其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本案中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方某和朱某长期关系暧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无论楚某是否实施过家庭暴力,均不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因此,方某不属于无过错方。

   其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能作为楚某对方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发出条件并非查实已经发生过家庭暴力,而是存在发生或者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因此,针对方某控诉楚某实施家庭暴力,方某并未提供切实的证据来证明,因此,法院不支持楚某的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