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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给不了的安全感 寻求法律来保障—— 86岁高龄老人争遗产胜诉

时间 :2020-02-17 作者 :恒略律师事务所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社会中老人逐渐增多。如果老夫妻携手相伴,父母慈子女孝,子孙满堂,尽享天伦之乐,真是老人晚年的幸事。如果有一人先离开了人世,再遇上子女不孝,无人赡养反而争夺财产,这样的老人定是深感心酸和悲凉。亲情给不了的安全感,那就寻求法律来保障吧。


        刘老太已经86岁高龄,和丈夫刘某某生育了五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刘某2,二子刘某4,三子刘某5,四子刘某6,女儿刘某3。丈夫2001年去世之后,留下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关于房屋分割和所有权变更的问题,刘老太与五个子女没有达成一致,无奈之下,老太一纸诉状将五个子女告上法院。


        刘老太因为自己年事已高,希望尽早分割房屋,并将房屋卖给女儿刘某3 对于房屋的估值,经刘老太申请,法院摇号确定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平均单价为103134元/平方米,总价为829.2万元。双方对评估结果均予认可。

 

       长子、三子和女儿同意将房屋进行分割,并由长子刘某2取得房屋所有权,将房屋折价后,按照份额给其他被继承人折价款。房屋所有权人变更后,刘老太可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


       老太二子同意三位被告的意见,但强调他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父亲过世前突发病也是他处理的,婚后和妻子与父母住在一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小儿子刘某6却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他认为母亲尚在世,不应对房屋进行分割。如果确实需要分割,他本人可以购买该房屋,并可以借钱给其他人折价款。他强调自己结婚后一直与父母同住,分房子之后搬出去两年。父亲去世后,他一直照顾母亲,对母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作为刘老太的代理律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中刘老太与五个子女都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房屋的权利。

 

        房屋是刘老太与其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没有证据表明刘老太与其夫对该房屋另有约定。因此,该房屋尽管登记在刘某某名下,但依照法律规定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去世前未留遗嘱,对房屋中刘某某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此,房屋1/2的产权份额归刘老太所有,对于刘某某的1/2产权份额由刘老太和五个子女平均各1/6所有。

 

       对此,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716日作出判决,关于该房屋所有权变更归属,考虑到长子刘某2和四子刘某6两人的职业状况及支付能力,结合原告和其他三个子女的意见,该房屋归刘老太长子刘某2继承,刘某2给予刘老太房屋折价款483.7万元,给予其余四子女房屋折价款分别69.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