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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留遗嘱三代人争遗产,她能继承房屋多少份额?

时间 :2020-02-08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蔡大爷于201612月去世,蔡大爷与妻子张婆婆生有儿子蔡大刚和女儿蔡二妞。蔡二妞于20047月去世,有女儿潘小丫。

 

蔡大爷在世时,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里某某号楼某层某单元603号房屋,登记在张婆婆及蔡大爷名下,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蔡大爷去世前未留有遗嘱,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蔡大爷的遗产。

 

张婆婆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讼争房屋,其中张婆婆享有5/6的份额。

 

蔡大刚辩称,潘小丫并非蔡二妞亲生女儿,潘小丫没有代位继承权。潘小丫于1995年被收养,并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应适用当时的收养法,当时蔡二妞尚不足32周岁,根据收养法规定,违反收养法规定收养的,收养无效,所以潘小丫不能作为蔡二妞的子女参与本案继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查,蔡二妞于1963128日出生,20047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婆婆提交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其中户口本显示潘小丫系张婆婆之外孙女,独生子女证显示潘小丫系蔡二妞之独生女。

 

庭审中,张婆婆主张蔡大刚未尽赡养义务,潘小丫继承的份额归张婆婆所有,主张继承讼争房屋5/6的份额。

 

潘小丫称其自有记忆起便与蔡二妞一起生活,要求依法继承。

 

法院依照《继承法》和《收养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讼争房屋由原告张婆婆与被告蔡大刚、潘小丫共同继承,归原告张婆婆与被告蔡大刚、潘小丫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张婆婆享有4/6的份额,被告蔡大刚与潘小丫各享有1/6的份额。上诉后,201912月,二审法院维持该项判决。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主任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蔡二妞与潘小丫间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并有效。

 

1992年41日施行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等三个条件。1999年,《收养法》修改后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四个条件。

 

本案中,潘小丫于19941995年被蔡二妞收养,收养潘小丫时蔡二妞尚不满35周岁,不符合当时《收养法》规定的关于年龄的收养条件,但修改后的《收养法》将年龄限定为三十周岁。《立法法》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从这个角度看,适用修改后的《收养法》能够更好地保护被收养人的权利,故应适用修改后的《收养法》,故蔡二妞收养潘小丫时虽不满35周岁,但已满30周岁,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本案蔡二妞先于蔡大爷去世,潘小丫作为蔡二妞的子女有权参与本案继承,要求继承蔡二妞有权继承的份额。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