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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批评阿里巴巴 “诈投”构成名誉侵权吗?

时间 :2020-02-06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178月,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北京阳光世耀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其微信公众号“金融街侦探”发表的题为《阿里式投资:锤子侥幸生还,无界难逃一死,还有多少创业公司入了这个坑?》(以下简称《坑》)之侵权文章;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金融街侦探”及《法制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阿里巴巴认为,201789日,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金融街侦探”发表了一篇题为《坑》的原创文章。该文章在对事实未经考证的情况下,捕风捉影,以主观臆测替代事实考证,不顾基本逻辑,混淆是非,歪曲事实,误导社会公众对原告产生负面评价,诋毁原告苦心经营的诚信商誉,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必然而且已经给原告商誉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世耀公司答辩称,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文章内容虚假、存在歪曲事实等情况,未就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责任应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符合上述要件。答辩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查证义务,涉案文章内容均存在相关来源和依据,不存在虚假的内容,不存在侵权。

 

答辩称,起草涉案文章之前,在互联网检索和收集了大量的公开报道等相关信息,为了进一步核实相关内容的真实性,答辩人对相关人员,包括锤子科技的郑刚进行了采访,甚至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了相关企业的股权等档案信息予以核实,在经过调查核实后保证所发布信息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情况下起草并发布了涉案文章。企业著名与否不等同其社会形象和声誉良好,原告提交的其自行编纂的资料意图证明其享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答辩人作为新闻媒体在依据网络媒体公开报道并尽到合理审查查证义务后,对原告在投资领域的经营行为发表不存在虚假内容的评论和意见,依法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根本谈不上侵权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法院认为,世耀公司提交的录音资料无法确认采访对象的身份信息,其提交的傅碧霄、王佩、吴婷婷、杨燕、田刚证言,以上证人未出庭作证,提交的李晓晔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且阿里巴巴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20193月,法院酌定阿里巴巴损失为20000元,判决世耀公司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并赔偿损失;驳回阿里巴巴其他诉求。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志孝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本案中,世耀公司虽发表了侵权文章,但文章后同样存在“都把阿里神话了?人家不投你就是他的不对了?谁规定阿里一定要投你?”“你以为钱是大风吹来的,公司做的垃圾,凭啥投”等评论,可见该文章对阿里巴巴并未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阿里巴巴要求世耀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金融街侦探”及《法制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著名刑事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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