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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口罩,拒绝隔离,这样逃离武汉可能会判死刑

时间 :2020-02-04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法规政策

新闻回放

1月22日,武汉市政府发布《通告》(发文号:武政规〔2020〕1号),要求全市在公共场合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23日凌晨2点左右,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1号《通告》: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刑法》第114条规定,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也就是说,如果不按规定隔离而逃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著名刑事律师提醒:

非常时期,请遵守相关管控措施,出门戴好口罩,自觉做好隔离,配合当地防控,杜绝恶意逃离,造成病毒传播,触犯刑事法律。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