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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自媒体敲诈勒索案破获百起 加大力度打击网络灰产

时间 :2020-01-19 作者 :恒略刑事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9年以来,邯郸民警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自媒体”敲诈勒索系列案件97起,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

据介绍,馆陶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反映孙某、刘某ニ人依托“自媒体”等媒介报道单位、企业、个人的负面消息,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针对此案,邯郸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扩线深挖、侦査打击工作。

经多方调查取证,孙某等人自2018年以来,多次流窜到山东临清、邢台、邯郸市馆陶、峰峰矿区、临漳、大名、成安等地,拍摄学校、幼儿园、超市、企业、农村等单位的视频、照片,以报道“校车不正规,超市虚开、乱开发票,药厂生产不规范、垃圾处理不当”为名,假冒记者身份联系该企业单位或其政府主管部门,以在其注册的《祖国民声》、《人世间网》等自媒体账号进行公开曝光为要挟,敲诈钱财,非法牟利。

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批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恒略刑事律师团李永慧主任表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步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嫌疑人家属看到本篇文章,请及时委托北京刑事律师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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