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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判刑,合同仍然有效

时间 :2020-01-19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098月开始,福建省华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翁炎金,因投资武平县平川镇夹子背房地产开发,出具4张《借条》,先后向游斌琼融资245万元,福建华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建万翔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4张《借条》上盖章表示担保。《借条》注明月息1.5%


20144月,游斌琼、翁炎金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协议书》,同意:

一、借款利息计算至2014630日,总计利息为198.1446万元。


、乙方(翁炎金)保证在2014720日之前将借款本息归还甲方(游斌琼),如房地产开发二期早日开盘,则借款在开盘日后20天内付清借款本息,上述利息不因提前还款而减少。


三、还款日届满时,如乙方(翁炎金)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乙方(翁炎金)同意甲方(游斌琼)选择其开发的房地产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按相邻店面成交价的90%计算。乙方(翁炎金)应保证及时取得相应面积的店面,否则视为违约。


华鑫公司、万翔公司亦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盖章进行担保。


《协议书》签订后,翁炎金未及时按约还款付息,也未将店面提供给游斌琼抵作借款本息,经游斌琼多次催还,翁炎金拒不偿还本金及利息,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一、翁炎金向游斌琼偿还借款本金245万元,计算至2014630日止的利息198.1446万元,以及自20147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华鑫公司、万翔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后,万翔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称,翁炎金在出具给游斌琼借条中所戳的万翔公司印章是翁炎金私刻的,与万翔公司无关,万翔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依法改判。


该上诉被省高院驳回后,上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最高法院释法

经查明,翁炎金在借条、协议书、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加盖万翔公司印章时系该公司的董事长,但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


万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判断翁炎金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虽然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从实践情况看,在公司设有董事长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普遍现象。并且,董事长虽不一定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相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力,故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能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同时,翁炎金还是万翔公司的股东,且在签订涉案担保合同时持有万翔公司的公章,尽管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公章为翁炎金私刻,但结合翁炎金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斌琼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翁炎金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万翔公司应对翁炎金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著名刑事律师提醒:

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