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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竟然判了3年赔了117万

时间 :2020-01-13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1812月,被告人邹银花在浙江宁波市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步行穿过马路时,与郁亮明(男,28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双方倒地,造成郁亮明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邹银花受伤。


事故发生后,邹银花逃逸,一个星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郁亮明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引起窒息死亡。

 

经认定,在本起事故中,邹银花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郁亮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死者家属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邹银花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120.2万元、丧葬费、三名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人员住宿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89.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邹银花的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万元。

 

经审理,法院以被告人邹银花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告人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74.3万元,被告人邹银花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扣除已赔偿的人民币5万元,应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17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表示,被告人邹银花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被告人邹银花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著名刑事律师提醒:

不同情形下的肇事逃逸,面临的处罚也不一样。一般事故下的肇事逃逸,可能会被吊销驾照,事故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还面临着刑事处罚。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