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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共有财产,其中一方有立遗嘱处理全部财产的权力吗?

时间 :2020-01-10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1512月,北京隆某华老年福利中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遗赠人张某捐赠的北京市朝阳区XXX写房屋遗赠给福利中心。


福利中心称,遗赠人张某于201510月因病去世,去世前张某留有遗赠书,并有遗嘱见证人和录像证实。

  

  张妻系张某的第三任妻子,其辩称,20135月我与张某结婚,201412月涉诉房屋取得所有权证,我认为涉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去世前半个月有多份书面遗嘱、声明之类文件,很多都是颠覆性的,遗赠应属于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便遗嘱成立,张某也只能处理属于他的部分,而不能处理属于我的部分。

 

张某的女儿张女辩称,根据张某生前的诊断病例,其所患疾病是没有意识的,不可能做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无效。遗嘱并非自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要求。隆某华老年中心法人代表杜某明知我的存在,而张某死亡后并未通知我,本案诉讼也不起诉我,我有理由怀疑其是想瞒天过海通过法院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杜某治疗不当,对张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为张某所立遗嘱内容清楚、明确,二被告并无明确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缺乏行为能力或受到胁迫的情形;涉诉房屋系张某与张妻的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中处分的张妻的一半份额应属无效。遂判决:涉案房屋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归被告张妻所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归原告北京隆某华老年福利中心所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表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本案中,涉诉房屋系张某与张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张某系婚前个人财产支付房款的情况下,涉诉房屋应认定为张某与张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宜,故此,涉诉房屋的一半分出为张妻所有,另一半为张某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

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