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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变赌场?抢红包构成赌博罪!

时间 :2020-01-0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159月至201511月,董军(另案处理)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邹建国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

 

 

在此期间,邹建设(化名)等四人分别帮助董军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邹建国等伙同董军分别收取赌资数额累计613224212149197092131907抽头获利分别为183844608495671037127元。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主要事实退出赃款共计26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院认为:被告人分别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且自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开设赌场罪,依照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韩某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发起微信红包赌博且对赌博群施以严格控制的行为,既触犯了开设赌场罪,又触犯了聚众赌博罪,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形。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处罚要重于聚众赌博罪,因此,在这一情形下,宜对犯罪嫌疑人以开设赌场罪课以刑罚。

 

本案中,四被告人中的韩某分发红包的代包手,获利较少,应认定从犯有自首、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

 

恒略律师提醒:

微信红包变身网络赌博工具,其赌博的性质与传统的赌博无异,其手法简单、成本低、赌徒来源更广泛等特性其危害更大只要参与下注,痕迹都会留在微信上成为参赌证据,进而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