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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略说法:政府拆除违法建筑,为何反要赔偿损失?

时间 :2019-12-24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195月,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政府组织人员,村民何荷(化名)位于镇吉羊村的房屋强制拆除。

 

何荷诉称,事发当日,未收到任何书面告知及文件,工作人员只是口头通知说被拆建筑系违章建筑,把原告之妻推倒并抬出院子,且不让原告妻儿进院强拆。原告立即报警,民警出警后仅维持现场秩序

 

何荷认为政府强拆导致其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侵犯了合法权益,遂将石楼镇政府告上法庭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证据“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房山分局)XX号《答复告知书》”,认为涉案房屋为合法建筑。

 

被告石楼镇政府提供了相应证据,辩称第一,涉案建筑物已被国土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相关文件、房山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均载明涉案建筑物已被认定为一般违法项目,并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故被告认定涉案建筑物为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二,石楼镇政府拆除程序合法。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以达到国土验收标准。但原告仅将场地清理,违法建设的二层楼房未自行拆除

 

第三,石楼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法律依据正确。

 

院认为,被告石楼镇政府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拆除涉案建筑物前,向原告何荷下发了相关法律文书,发布了拆除公告,在实施拆除行为时,制作了笔录判决被告石楼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要求,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本案中,从被告房山区石楼镇政府提供的证据看,不足以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履行了上述义务。故此,石楼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强拆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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