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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10次烧车18辆判2年?律师: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时间 :2019-12-1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其他资讯

案件回放

201510月,北京市延庆区张包(化名)因涉嫌犯放火罪,警方初步认定其涉案10起,烧毁小车18辆,涉案放火罪

 

检察机关:提请判处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201610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提请院依法定罪处罚。201711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判。

 

被告人:10起案件只认1

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十起犯罪中对第十起案件中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起至第起犯罪事实不认可

 

 

理由是:民警抓我时在车上问了我20分钟左右。当时民警有个文件夹,说哪年什么时候是不是我做的,我说不知道,民警说都是我烧的,都有证据,说不承认就揍我,我就承认了。现场辨认时民警让我去不让我说话,民警让我指哪儿我就指哪儿。现在经过考虑,是我做的我就认,不是我做的我不认。

 

判决:有期徒刑28个月

经法庭质证和审查,公安机关在询问时,存在以违法采取指供、诱供的方法,取得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


 

经审理查明,第十起案件发生在201510月,张某在北京市延庆区将一辆现D车点燃,并导致相邻停放在旁边的一辆K车、奇R车被引燃烧坏,案值22.6元。

 

另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认为,张某被诊断为: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病理性纵火;偏执状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法院遂以放火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表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其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中,公安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的指供、诱供情形,该证据缺乏直接证据,缺少中间环节证据,没有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故询问笔录及询问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此,公诉机关对张某第一至第九起案件犯放火罪的指控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如实承认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十起放火案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且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只实施了一起对的是特定人的财物,与仇视社会、破坏社会安定的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有明显区别,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或者减轻处罚。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醒:

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