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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单方卖房,10年后被判无效

时间 :2019-12-0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1997,小雪(化名)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于2001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XXX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2006年,黄某将该房屋卖给同一小区居住的华丽(化名)20164月,小雪要求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华丽、黄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小雪称,该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黄某出售该房屋之事未与我进行沟通,直至我调取房屋信息时方得知黄某早已将房屋“出售”与华丽,售价为每平方米80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我方利益的情形。且黄某华丽长期保持婚外恋情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价款一栏填写为4321600元,依据每平方米8000元计算,实际价格应为432160元,华丽作为买方,并未对其进行修改,因此我认为,该房屋“买卖”协议实则为赠予,双方并未进行真正交易。

 

华丽辩称:该房屋交易迄今已10余年,其称对此毫不知情不符合逻辑,黄某明确告知我,房屋交易系他们一致的意思表示,我为他们清偿该房屋剩余贷款32.8元,是善意的第三人;不存在任何与黄某恶意串通签订合同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过错行为;且该宗房产交易中购房款不低于市场合理对价。

 

黄某辩称:小雪对本案诉争的房屋买卖是知情的20159月我与小雪讨论协议离婚析产,并由其拟定《离婚财产协议书》,也排除了2006年已出售的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黄某主张小雪对其向华丽出售涉案房屋知情,证据不足。黄某华丽对成交价格为52.8元以及华丽已实际支付购房款20万元的主张均未向院举证。20187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华丽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XXX号房屋由华丽名下恢复登记至黄某名下,并返还涉案房屋。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其一,黄某未经小雪同意,擅自处分房屋;其二,华丽明知黄某小雪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购买房屋时,对出售房屋是否征得小雪同意没有进行审查;其三,在无证据证明华丽支付了除32.8万元之外的购房款的情况下,黄某与华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不能排除存在黄某与华丽恶意串通损害小雪利益的情形,不能认为华丽属于善意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黄某与华丽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谋所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表明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串通,表明合同当事人存在通谋行为;损害,表明若履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将导致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遭受损失。如果您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疑问,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