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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略说法: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时间 :2019-11-26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离婚双方当事人就离婚事宜达成的协议为一揽子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其中各个条款彼此相关,相辅相成,具有不可分割性。

案件回放

 

出轨

 

200910(化名)与朱(化名)登记结婚。婚后,钟山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且女方已怀孕,提出与朱丽离婚。双方就离婚以及离婚赔偿问题直接或通过中间人进行了多次协商20176月二人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协议

 

二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就车辆、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等进行了约定自愿承担如下各项费用

 

一、男方同意支付女方经济帮助费200万元。二、其他费用:男方同意支付20万元给女方父母作为赡养费支付女方40万元装修款及安顿费等共计258万元。并对该258万元费用的具体支付形式、支付时间作了详细约定,其中,约定离婚登记当日,钟山朱丽转账汇款150万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费用和款项。并约定,若男方逾期未按以上时间支付女方所述金额,女方有权追究男方的法律责任。

 

反悔

 

钟山以《离婚协议书》系受朱丽胁迫所签订为由要求变更给女方40万元的装修款30万元,并以离婚协议中给朱丽父母20万元赡养费系赠与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当日向女方150万元”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

 

钟山提交如下证据:截取的朱丽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截图,部分以“与钟山离婚倒计时X天”为标题,并提出若钟山64日之前不能解决离婚等问题,则朱丽将把钟山婚外情及非婚生子事宜通报给相关媒体和自媒体、向钟山的工作单位反映、向相关司法机关报案、向计生部门反映等。

 

钟山主张朱丽在微信朋友圈以公开钟山隐私、损害名誉,向相关机关、公司举报投诉进行要挟,以钟山对其的巨额赔偿换取同意离婚,所以才不得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表示,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离婚双方当事人就离婚事宜达成的协议为一揽子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其中各个条款彼此相关,相辅相成具有不可分割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钟山认为《离婚协议》系其受到胁迫所签,其所举证为:朱丽将钟山婚外情及非婚生子事宜通报给相关媒体和自媒体、向钟山的工作单位反映、向相关司法机关报案、向计生部门反映等。朱丽作为无过错方,其行为并未超出合法维权的范畴,不能认定朱丽的行为对于签订《离婚协议书》施之胁迫,不足以认定钟山受到胁迫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离婚协议书》。

 

且纵观本案,当事双方协商过程反复多年,可以看出这些内容是钟山经过深思熟虑、全面衡量之后作出的决定,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驳回钟山的诉讼请求,合法合规。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

《离婚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如果您有什么疑问,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