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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略说法:介绍行贿受贿也是犯罪!

时间 :2019-11-25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被告人费某,201310月至案发前任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平谷分局执法监察队队长。

 

2015年初,因北京市长空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违建问题,经被告人费介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执法监察二室主任王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

 

4前后,因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村自住楼的违建问题,经被告人费介绍,时任该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的张某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执法监察二室主任王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年六七月份,被告人费再次介绍张某向王某行贿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费从张某处代收贿赂款100万元后,将其中的50万元行贿给王某。后王某将上述涉案款项退还给被告人费

 

2016年六七月份,因北京市嗨谷汽车公园有限公司的违建问题,经被告人费介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执法监察二室主任王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20197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费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受贿110万,案发后其家属上交110万元,法院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主任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撮合行贿受贿的行为,这种牵桥搭线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介绍贿赂罪,与行贿人、受贿人一起接受公诉机关的刑事指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规定》),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介绍贿赂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二是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本案中,被告人行为显然属于第一种情形。

 

按《立案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费某以介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著名刑事律师提醒:

介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