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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略说法:在女方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强奸罪?

时间 :2019-11-19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1811月份和20191月份,被告人毕某先后两次来到安徽宿松县村的黄圆(化名)家中,趁被害人黄圆圆20031217日出生)独自在家之机,在卧室内,与黄圆圆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后经司法鉴定:黄圆圆被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

 

 

  事发后,被告人毕浪到宿松县公安局主动投案。父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毕某的刑事责任,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毕某称,不是实心傻,其没有反抗,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对司法鉴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毕某抗辩不予支持;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毕某在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相应民事赔偿。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李永慧主任认为,性防卫能力包括意志防卫能力和行为防卫能力两种,那么无性防卫能力自然也包括无意志防卫能力和无行为防卫能力。无行为防卫能力有被害人被麻醉等多种情况,而无意志防卫能力说明被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其陈述可能无法准确说出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有无违背其意愿。

 

无性防卫能力的鉴定意见,是侦查机关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在其鉴定范围内做出的科学的客观结论。经鉴定为“无性防卫能力人”,就表明其对性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无认识能力,对妇女特有的人身权利即性的不可侵犯性不能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已有充分证据证实黄圆圆无性防卫能力,基本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罪。强奸精神病人致其怀孕,应从重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精神病人是强势群体,应该得到全社会各个阶层的关爱,对女精神病人更应该多一份保护,监护人应多尽一份职责。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