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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妇女梦中遇好事,开灯后竟发现……

时间 :2019-11-15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强奸罪中的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指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是指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

案件回放

 

江苏扬州的王女士(化名)丈夫在外地工作。去年年底临近元旦假期的一天深夜,王女士正在家中熟睡,迷迷糊糊感觉有人进了卧室。她误以为是丈夫放假回来了,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后王女士开了灯,才发现身边的男子并不是自己的丈夫竟是个陌生人。

 

 

  “别说话!你小孩还在隔壁睡觉!”男子威胁地说。王女士害怕家人受到伤害,不敢大声呼叫,在对方的要求下互加了微信。男子离开后,王女士发现,家里的防盗窗窗条被弄坏了几根,窗台上还留有脚印。报警后,男子很快被警方抓获。

 

李某自称,事发当天晚上喝过酒后,想回到自家在该事发小区的房子里,但因为醉酒没找到钥匙,于是下楼来到王女士家窗前,误认为是自家的窗户,于是用手扳断窗条入室。

 

本案最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以强奸罪,对该男子判处该男有期徒刑4年。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主任分析,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强奸罪中的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指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是指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

 

本案中,李某采用扳断防盗窗窗条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家中,利用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醒:

如果遇到性侵害,请及时报警必要时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