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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追辑致车毁人亡,公安赔钱98万

时间 :2019-11-1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其他资讯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2条第3款“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201711月,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刘甲驾驶辽C12**号警车载王大、王二刘乙驾驶辽辽C12**警车载王三(5人皆系该县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在该县岫岩镇内进行日常交通秩序排查巡逻。

 


其时,接到举报称辽K×××**车司机疑似酒驾,便联络刘乙在一路口进行堵截检查。当辽K×××**车经过中心路口时,刘等人未能截停该轿车,随后刘5人分别驾乘警车追辑,两辆警车一前一后将该轿车截停被截轿车突然逃离,刘甲等再次分别驾乘警车追辑。该轿车再次被两辆警车一前一后截停后突然从两辆警车之间穿过并快速逃离。刘甲等随后追辑。

 

在追辑过程中辽K×××**车行驶速度过快与道路右侧的石桩及绿化树发生碰撞并解体,造成轿车驾驶人高当场死亡。刘甲等五人乘车路过辽K×××**车肇事现场,分别驾乘警车驶离事故现场,先后返回交警大队。

 

案发后,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8元。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等5犯滥用职权罪

 

鉴于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均不追究责任。法院遂对五人免除刑事处罚。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辅警(辅助警察)是指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刘甲等五人超越职务权限,违反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2条第3款“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之规定,导致高某车毁人亡,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公安机关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8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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