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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的假一赔万能否当真?

时间 :2019-11-11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其他资讯

案件回放

 

201511月,南京周某通过手L网向佰X公司购买了云某特级大红袍茶叶金额17640元;云某特级铁观音茶叶金额17640元。涉案大红袍茶叶标注等级为一级。

 

周某食用上述特级大红袍后,觉得口味不对劲,于20161月将涉案茶叶送交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显示多项指标为不合格。

 

 

周兵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商家承诺假一赔万”,应该履行承诺,现只要求被告按其承诺“假一赔万”赔偿责任的50%兑现,赔偿8820万元。

 

被告认为5000倍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一审法院判决厦门佰XL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周某赔偿款17.64万元。

 

周某不服上诉,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周某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分析,周某购买涉案茶叶时,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对茶叶质量进行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涉案茶叶的质量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一旦涉案大红袍茶叶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可认定为周某所购大红袍茶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可以认定涉案茶叶系假冒伪劣商品”。

 

 

关于本案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的问题,在学界及司法实务中有极大争议。诚然,契约必须遵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合同自由需要合同正义予以规制。虽然不要求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损失数额完全一致,但畸重的违约金数额将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违约金制度不是旨在严惩违约方,因此,违约金的数额不能完全放任和留待当事人自由约定,在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调整的,法院应予适当调整,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原则。

 

 

遇到“假一赔万”的承诺时,你会当真吗

 

本案中,佰X公司承诺“假一赔万”,显然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佰X公司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法院应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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