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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公园险些“丢脸”人脸识别风险几何

时间 :2019-11-05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其他资讯
人脸信息是个人信息的重要部分,一旦泄露或被不法利用,其风险极大。如果未经消费者同意采集人脸信息,就是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件回放

 

今年4月,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博士购买了一张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公园双人年卡,卡费1360元,供两个大人带一个小孩一年入园。当时郭兵被告知,同时验证年卡及指纹即可在有效期内入园。

 

1017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向所有的年卡用户发送一条信息:“园区年卡系统已经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1026日,郭兵去野生动物世界核实,他发现广告牌都明确要求进行人脸识别。“我明确表示不同意采集人脸信息,但得到的答复是必须进行人脸识别,年卡才能继续使用。”随后,郭兵将该动物园告上法庭。

 

恒略律师以案说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表示,虽然我国《网络安全法》明确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但对于信息的使用、存储、运输、管理仍需进一步细化。人脸信息收集,除了以公安业务及安防为基础制定的标准外,其他领域尤其是金融领域的人脸识别,仍然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人脸信息是个人信息的重要部分,一旦泄露或被不法利用,其风险极大。如果未经消费者同意采集人脸信息,就是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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