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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以“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冯娜律师助劳动者“一审翻盘”获足额赔偿等

时间 :2024-03-28 作者 : 浏览 :1358 分类 :经典案例
2022年11月19日,**公司向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载明徐某从链开发工程师调岗后为后端业务开发工程师,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及徐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职场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453.36元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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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2022年3月21日,徐某入职**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公司向徐某发送入职通知书,双方约定:徐某在研发部门担任工程师工作,薪资构成:每月固定薪资税前40000元,实行十三薪;劳动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6月21日为试用期。(本案涉及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处理)


在职期间,徐某一直勤奋努力工作,接受公司合理安排。2022年11月19日**公司向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载明徐某从链开发工程师调岗后为后端业务开发工程师,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及徐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职场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453.36元。


徐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故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十三薪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并未完全支持其诉求



接受委托


徐某不服仲裁结果,故委托恒略律所冯娜律师诉至法院予以维权,恒略律师认为:


仲裁委认定岗位变更和薪资变更的事实上存在认定错误。


徐某从事的岗位是工程师,在职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也没有超出工程师的范围,不存在变更情况。徐某收到**公司发放工资时就第一时间提出过疑问,但公司未予回复,工作岗位和薪资属于劳动合同重大事项,变更需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并形成书面变更形式。

仲裁委以徐某后续未对工资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薪资更改达成一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十三薪属于固定薪资,即使徐某工作未满一年,且解除基于公司违法的情况下,应当支付徐某在职期间所对应的十三薪数额,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徐某的合法权益。

关于工资差。


入职通知书中明确徐某月工资标准为40000元,自2022年3月21日-6月21日为试用期,薪资按照80%发放;2022年4月10日,**公司将徐某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35000元,但徐某在邮件中明确表示了异议,故在未得到徐某认可下,**公司降低其工资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应予补足。

被告系违法解除。


**公司主张徐某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徐某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在考核结果及调岗未得到徐某认可的情况下,**公司未提供其他佐证考核的客观依据,其主张缺乏客观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全盘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仅在相应款项的数额上做了细微调整,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决


1.被告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47546.64元;

2.被告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7068.97元;

3.被告于十日内日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间十三薪26666.67元。



恒略说法


徐某遇到的问题在现实中并非个例,在此恒略律师建议在面对用人单位恶意调整岗位、调整工资待遇时通常需要


1.书面答复单位拒绝调岗,并保留相关证据。


2.每天在原岗位按时上下班,如遇单位阻挠可保留证据。切记不要默认到调岗地点上班,根据法律规定,如在新岗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并没有提出异议,便视为员工默认同意调岗。


3.如果单位降薪,可第一时间到劳动纠纷部门举报,如单位未全额支付工资,可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离职,随后再基础维权。必要时可以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维护自身最大化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fengna

冯娜律师,毕业于重庆大学,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致力于研究民事、刑事的上诉、申诉案件。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分家析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