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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开发商不能如期交付,眼看变成“烂尾楼”,吴佳妮律师助委托人讨回130余万元购房款

时间 :2024-03-27 作者 : 浏览 :1399 分类 :经典案例
合同约定被告逾期超过18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付全部房款,并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照4.35%计算给付利息,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1303235元,并自2019年8月7日起至支付清止,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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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2019年4月27日,被告襄阳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原告刘某签订了《****订购合同书》,将位于襄阳市某001号一处房产以每平方米11141元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1703236元。(本文涉及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购房款1303236元,余额400000元按揭,但由于被告未进行网签备案,后续手续无法进行,无法贷款,涉案项目一直停工,被告本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的约定于2020年6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但被告至今未交付,已经构成违约。且有照片、视频等证据表明该预售楼盘已经烂尾,被告不再安排施工建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303236元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恒略律所吴佳妮律师诉至法院,帮助维权。



接受委托


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第一时间展开代理工作,后续案件的起诉程序也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但令人没想到的是,被告竟私自篡改了合同上的涉案房屋号,导致与我方提交的实际房屋号不符,于是法官提出要求我方明确涉案房屋信息。被告篡改的字迹逃不过恒略律师的“火眼金睛”,但想要证明对方的篡改行为,无异于是给案件增加了办案难度和时间成本。


就在恒略律师打算到房管局“一查究竟”时,被告律师却打来电话表示想让我方撤诉,然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称过两个月工程的许可证就下来了,房子肯定能正常交付。从对方简短的几句话,恒略律师敏锐地察觉到了问题所在。按照法律规定,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就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证,简称“五证”,但对方律师却表示许可证过两个月才下来。为证实自己的想法,恒略律师到房管局进行查证,发现涉案商品房真的没有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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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被告提交了“篡改”的房屋相关材料,经过对合同条款及案件的分析研判,恒略律师决定放弃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而是“将错就错”以对方确定的房屋号提出解除合同,这样不仅能够要回购房款,还能为委托人拿到违约金。


据此,恒略律师提出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被告逾期超过18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付全部房款,并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照4.35%计算给付利息,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1303235元,并自2019年8月7日起至支付清止,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


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房导致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按照全部房价款的0.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庭审中,被告辩称不同意我方诉求,并称合同约定了买受人未能支付全部款项,出卖人可以延期交付;目前涉案房屋所述的项目已经恢复施工,具备交付条件,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经审理,法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日,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303235元,并自2019年8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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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佳妮律师,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国家注册城乡规划师和建筑师,北京高院多元调节发展促进会的调解员,曾多年就职于甲级建筑和规划设计院,具有建筑学、城市规划和法律三个专业的综合背景,精通建筑和城市规划设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规划报批、土地征收等全流程操作过程非常熟悉。


吴佳妮律师不仅精通法律,更精通建筑与规划的专业知识,对征地拆迁、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全流程等非常熟悉,也是从最初的维权人变成了专职律师,对当事人的需求能感同身受,不畏强权,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律服务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房地产开发全流程的非诉服务等。